近日,有深圳市民在“深圳政府在线”咨询“在家吃狗肉是否违法”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答复: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》,深圳市餐馆、酒楼、食堂等场所不得经营狗肉食品,猫狗禁止食用。
《条例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,以白名单形式明确可食用动物范围,猪、牛、羊、鸡、鸭、鹅等可食用,猫狗不在其列。
违规后果明确:在餐馆等场所食用猫狗,将被责令停止、没收动物,并处每人价值或货值金额二至十倍罚款;经营者将被责令停止、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二十倍罚款,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。为猫狗肉经营提供场所者,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至十倍罚款。发布诱导食用猫狗广告或使用相关名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的,也将面临处罚。以药膳名义食用或经营猫狗肉,同样适用上述罚则。
《条例》同时明确,私自屠宰销售家禽家畜的,将责令停止、没收动物及违法所得,并处相应罚款。该规定旨在规范食品经营秩序,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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