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新文化网 正文

近日,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人养老机构摔伤纠纷,明确养老机构安全责任边界,维护受害老人合法权益。

2025年6月,七旬老人崔某入住某护理院,接受二级护理,可自主生活。某日凌晨,崔某在房间卫生间摔倒,致左侧股骨颈骨折,构成九级伤残。崔某认为卫生间缺乏适老化设施、救助不及时,将护理院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索赔13万元。

庭审中,护理院辩称老人自身有旧伤、未呼叫协助,且已及时送医;保险公司则以护理院超员经营、风险增加为由要求按比例赔付,并扣除医保费用。

法院审理查明,卫生间未安装适老化扶手、无安全警示,存在安全瑕疵;护理院送医及时,未延误救治;老人基础疾病与摔伤无因果关联;超员入住人员为特困、低保对象,不增加保险风险。

法院认定,护理院因设施缺陷未履行特殊安全保障职责,承担30%侵权责任;老人有自主行动能力,夜间未寻求协助,自行承担70%责任。保险理赔方面,事故在保期内,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;其他项目因超员经营按比例折算,并抵扣已垫付费用。

法官提醒,养老机构须完善适老化设施和安全防护,设施瑕疵即需担责;老人未尽自我防护义务可减轻机构责任,但不因身体条件免除机构义务。

责任编辑:admi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