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江苏南京,上班族林某因在岗期间看手机、离座被公司以“严重违纪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林某不服,将公司告上法庭。
林某202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任技术工程师,2025年1月回南京坐班,被要求完成竞品调研并每日提交报告。2025年2月,公司以其“多次迟到早退、擅自离岗、从事与工作无关行为”为由单方解约,依据员工手册规定“上班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三次以上仍不改正,视为严重违纪”。
林某辩称,做互联网产品离不开手机,需实时调研竞品、写报告,“不能说碰手机就是在‘摸鱼’”,且每日提交工作日报。公司始终未回复她关于解雇具体事由的询问。
一审法院认为,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的行为与工作无关,属违法解除,判令公司支付林某工资、赔偿金等共计111976.67元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家明指出,用人单位认定“严重违纪”需有充分证据支撑,不能仅凭在岗期间使用手机或离座即认定为“摸鱼”并解除合同。在劳动争议中,证据才是决定成败的关键,企业行使管理权需建立在明确的事实依据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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