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焦作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网购玩具合同纠纷案。居民范某通过直播订购价值1388元的飞行玩具用于公园摆摊转售,收货时认为实物“货不对板”——仅99个电动飞行玩具,其余为塑料玩具和竹制品,遂拒收并要求退款及三倍赔偿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有二:一、范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;二、商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。经核查,商家提前完整公示货品清单,发货内容一致,不构成欺诈。范某批量采购用于转售,属于经营性进货,非生活消费需要,不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。但鉴于范某已支付688元并退回货物,商家未证明货物损坏,法院支持退还688元货款,驳回三倍赔偿诉求。
法官提示:直播购物中,进货转售、摆摊经营等批量采购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,维权应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规则主张退款、换货或违约责任,不能主张“退一赔三”惩罚性赔偿。消费者需清晰区分“生活消费”与“经营性进货”,避免法律适用误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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